{{ $t('FEZ002') }}市立崇文國小|
嘉義市崇文國小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112.1.18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府教輔字第1111521341號函辦理。
一、養成學生注意服裝儀容整齊、清潔之良好生活習慣。
二、培育學生養成團體紀律,優雅端莊的人文氣質。
三、藉由服裝儀容規範,落實學生生活教育。
參、服裝穿著規定:
一、星期一、二、四、五應穿著制服,若班級或學年有特殊情形,以全班統一穿
著即可(特殊情形: 配合各班課程或全校活動需彈性調整者)。
二、星期三及彈性放假補課日為學校之便服日。
三、學生名牌須縫製於制服上衣口袋上方處,及制服外套左上方處。
四、季節交替時,得視需要穿著長(短)袖制服,學校不統一規定換季時間。
五、天氣寒冷時,可於制服內或外添加保暖衣物;外套優先穿著學校所制定的款
式為原則。
六、若因經濟因素或特殊情形,無法穿著制服時,得請家長以電話或書寫聯絡簿
方式向導師說明,或導師了解其原因後作個別妥適處理。
七、穿著之服裝,應注意整齊清潔。
八、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
鞋或打赤腳。
肆、儀容注意事項:
一、衣物保持平整、清潔,破損須縫補。
二、衣物鈕釦脫落、拉鍊損壞時須修補。
三、指甲定期修剪(短)整齊,以保持個人衛生。
四、學生髮式不應有所規定。
伍、輔導管教方式:
(一)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
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之精神,本校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考量學生在生理、心
理上、宗教上、經濟上等之特殊需求,給予學生多元選擇,並尊重其抉擇,以符合
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 且不得因服裝儀容問題據以處罰學生。
(二)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
教措施。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 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
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陸、本規範經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名冊如附件)審議通過後,再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校務會議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本規範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 $t('FEZ003') }}2023-01-31
{{ $t('FEZ004') }}2023-01-31|
{{ $t('FEZ005') }}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