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市立崇文國小|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重要內容:
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對教師所為之懲處,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屬一次記二大過之行為,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屬記一大過之行為,已逾五年者,不予追究;屬記過或申誡之行為,已逾三年者,不予追究。
前項行為終了之日,指教師應受懲處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處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學校知悉之日。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t('FEZ012') }}
{{ $t('FEZ003') }}2020-02-25
{{ $t('FEZ014') }}2020-03-26|
{{ $t('FEZ005')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