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市立崇文國小|
基於維護校園安全及學生學習權益,並避免造成執行上歧異,且教評會就教師違失行為,應審酌相關事證,就個案具體事實依教師法規定為適當之議決,爰教師經教評會決議解聘且議決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期間,另涉其他違失行為,復經教評會審酌個案具體事實後,再為議決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其不得聘任為教師之生效日及期間屆滿日,前後2次之執行應分別依前開規定計算,惟不得聘任之期間重疊者,應於第1次不得聘任期間屆滿後,再另行計算第2次不得聘任期間。
餘,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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