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市立崇文國小|
說明:
一、依據該署109年6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72906號函辦理。
二、該署為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規劃於109學年度商借公立教師至該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109學年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四)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貴校併同考量校務運作需求再行薦送;若有意薦送者請貴校於109年7月1日(星期三)以前填妥簡歷表報府薦送。
{{ $t('FEZ003')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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