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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東區崇文國民小學

人事室公告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規定所稱「設有戶籍」應包含持有中共「定居證」及「居民身分證」。

{{ $t('FEZ001') }} 崇文國小人事室

{{ $t('FEZ002') }} 市立崇文國小|

  1. 本件係教育部及銓敘部函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及「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規定所稱「設有戶籍」應包含持有中共「定居證」及「居民身分證」。
  2. 相關規定摘陳如下:
    1. 「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退休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未依退撫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以其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日起,停止其領受月退休給與之權利。
    2. 退撫法第72條: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3. 「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1. 申請人應於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3個月前,向原退休(職)機關提出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給與,且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2. 退休(職)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未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休(職)給與,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職)給與之權利(不得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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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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