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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東區崇文國民小學

人事室公告

教育部令釋以,師範校院學生經核准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年資,得否申請補繳退撫基金案

{{ $t('FEZ001') }} 崇文國小人事室

{{ $t('FEZ002') }} 市立崇文國小|

教育部令釋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如下:退撫新制實施後,師範校院學生依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規定,經權責機關核准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實習期間占實習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核支薪給,實習期滿後經補實者,實習期間服務年資得於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後,始得併計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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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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