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崇文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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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修正「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並溯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生效。
二、本次修正重點摘陳如下:
(一)為強化及保障高風險職務人員健康權益,配合本辦法第26條規定增訂高風險職務人員及相關人員一般健康檢查次數。
(二)參酌歷次函釋增訂符合辦理一般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三)明定機關給予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公假,得審酌健康檢查實施流程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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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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