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崇文國小人事室
{{ $t('FEZ002') }} 崇文國民小學|
一、大陸委員會律定,依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人若取得中國大陸人民身分,將喪失臺灣人民身分,更無從擔任志願軍職及公教人員。為落實依法行政,自115年1月1日起,將推動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明確要求軍人、公家機關、教育機構核心人員不得在中國設籍、申領持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
二、本案涉及本校應予查核人員及查核時點,摘略如下:
(一)校長:
1、查核時點:參加校長遴選前或地方政府續聘校長時。
2、不配合查核之效果:不予參加遴選或不予聘任。
(二)專任教師(含專業及技術教師):
1、查核時點:參加甄選(介聘)前。
2、不配合查核之效果:不得參加甄選(介聘)。
(三)代理期間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1、查核時點:參加甄選前。
2、不配合查核之效果:不得參加甄選。
三、本校前業於113學年度查核行政職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均切結未在中國設籍且未申領持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115年1月1日起於新進教育人員甄選時,依前開規定辦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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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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