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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東區崇文國民小學

人事室公告

行政院訂頒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

{{ $t('FEZ001') }} 崇文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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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公立學校教師如兼任行政職務,且該行政職務列等相當簡任10職等以下者(如教師兼任公立高中、國中、國小主任、組長),於赴大陸地區5日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學校申請,經所屬學校同意後赴陸。
  2. 請本校行政職務人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含午餐秘書),如有計畫至大陸(含港澳)旅遊,應至差勤系統填寫「赴大陸地區申請表」送核,並詳閱表附注意事項;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並請填寫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交本校人事室備查。
  3. 未依前開規定辦理人員,由本校依權責,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辦理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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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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