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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東區崇文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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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 $t('FEZ001') }} 崇文國小人事室

{{ $t('FEZ002') }} 崇文國民小學|

  1. 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2. 前開教育部114年5月14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應自114年9月22日起算3個月內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3. 另因同仁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年資之資料未存於本校人事資料內,同仁如有知悉其他教職同仁具前開年資者,請惠予提醒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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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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