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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 $t('FEZ001') }} 崇文國小人事室

{{ $t('FEZ002') }} 崇文國民小學|

一、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釋略以:

  1. 查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該條所定於偏遠地區學校之任教條件且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得以其2年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
  2. 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3. 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說明二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依本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二、本校教職同仁如有符合前開函釋規定,具已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且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者,請於114學年度第1學期結束前,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向本校人事室辦理提敘,並自114年9月2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三、另因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資料未存於本校人事資料內,同仁如有知悉其他教職同仁具前開年資者,請惠予提醒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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